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拟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卫生计生单位
三、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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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3、4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4条,200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1条。
五、申请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2份及复印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及复印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2份及复印件1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2份及复印件1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及复印件1份);
6、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妇幼健康服务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
3、委妇幼健康服务科根据审查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妇幼健康服务科对获得批准的单位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并作书面批复。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和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7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5 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妇幼健康服务科咨询电话:0792-8112425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申请表
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一次性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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