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是2014年市政府机构改革,由原市卫生局和市人口计生委是市政府合并而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员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和监督,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我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措施。
(八)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衔接的机制,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执行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各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合作与交流。
(十五)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