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来华短期行医的外国医师
三、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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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7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3、8、9、10条。
五、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国外取得合法的行医资质权;
3、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4、必须有内地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与邀请或聘用单位签订协议。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原件2份);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原件2份及复印件2份);
4、外国医师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近6个月内的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6、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备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核查原件,第2、3项材料必须经公证,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原件可退回)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也可邀请或聘用单位代理)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验;
3、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对获得批准的申请人上网予以注册,并发给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书》。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21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咨询电话:0792-8323282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一次性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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