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开展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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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原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2第四类第37项。
五、申请条件
1、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用房,公共设施及环境条件;
5、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治疗设施和药品存放条件。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原件1份);
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原件1份);
3、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负责人及相关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各1份);
4、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原件1份);
5、戒毒病区布局草图(原件1份);
6、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7、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医疗管理、病区治安管理、药物滥用登记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等管理制度)(原件1份)。
(注: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并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
3、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根据审查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对获得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并出具相关批复。对依法不予许可的企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14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查评审)。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咨询电话:0792-8323282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审批流程图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一次性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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