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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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三条。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九江市的合法医疗卫生机构,且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5、符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情况平面图和清单(原件1份)。
(注: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
3、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组织专家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资料审核及现场审查;
3、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对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4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资料审核及现场审查时间)。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医政医管与药政科咨询电话:0792-8323282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一次性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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