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
三、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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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六、七条。
五、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c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毒)菌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申请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资质。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省内运输申请表》(原件3份);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4、接受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5、接收单位实验室资格或备案证明材料(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6、接受单位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7、容器或 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8、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复印件3份)。
(注: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科技教育与宣传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
3、委科技教育与宣传科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科技教育与宣传科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制作《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3 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科技教育与宣传科咨询电话:0792-8211305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省内运输申请表
设区市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审批一次性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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