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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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项目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范围及资格审定条件(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委托审批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江西省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赣卫疾控字〔2016〕7号)第三条。
五、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诊疗科目)与申请的体检项目相符合,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3、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5、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原件2份,盖本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
2、申请单位简介(含基本情况及职业健康检查诊断能力)(原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5、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应培训(进修)证明等(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6、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
7、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原件2份,必须盖单位公章);
8、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承诺书(原件2份,盖有本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疾病预防控制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委疾病预防控制科根据审查及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疾病预防控制科对获得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14 个工作日。(现场踏勘,检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疾病预防控制科咨询电话:0792-8323280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许可一次性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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