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审批对象
拟从事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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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五、申请条件
1、获得医疗执业许可并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并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同意、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4、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六、所需提交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必须盖单位公章);
2、已列入放射诊疗项目内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原件2份,盖本单位公章);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提供放射工作人员防护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7、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原件2份);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批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委行政许可窗口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委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当场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作出说明);
2、委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资料送交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该科对送交的材料进一步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检测及评审;
3、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根据审查及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批;
4、委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
5、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对获得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制作《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依法不予许可的机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决定文书送交委行政许可窗口;
6、委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 14 个工作日。(现场踏勘,检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28号 (九江市卫计委窗口 )
委行政许可窗口咨询电话:0792-8983478
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咨询电话:0792-8323285
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一科 咨询电话:0792-8323251
委纪检监察科投诉电话:0792-8223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以市政府规定办公时间为准)
十一、附件(相关样本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十二、审批流程图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限开展介入放射学、CT影像诊断、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医疗机构)一次性告知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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