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卫医字〔2017〕116号
转发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委,市直医疗机构,市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根据省卫计委《转发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赣卫办医字〔2017〕80号),现将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药事领导工作,推进服务模式转变。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药事能力,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药学能力,依据《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药学服务工作模式的转变,落实好药事管理相关工作,促进药事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市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推进该项工作。
二、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发挥部门管理职能。各地各单位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药学部门,落实相关标准规定,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配备,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发挥各部门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
三、落实相关药事制度规范,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药事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管理,减少或杜绝不合理用药及用药错误,优化管理流程,做好用药监测和报告,对处方点评进行干预和跟踪管理,促进临床用药合理规范。
四、加大药事信息化建设,创新临床药事管理方式。各地各单位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要加大临床用药管理信息化建设,创新临床药事管理方式,鼓励开展科学规范的临床用药管理模式和特色中药服务。
附件:《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为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