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九人社发〔2012〕4号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民政局(处)、财政局(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不分职务级别,标准由每人32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