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
赣编办发〔2017〕42号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
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
5.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正职为县处级正职;副厅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或县处级副职。正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副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或乡科级副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其职务层次不得超过部门副职。
7.领导职务数量。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省机构编制部门文件规定确定,并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根据《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核定领导职数,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省级部门可适当多核定1至2名部门领导职务。其他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减少领导职数的原则参照执行。单独制定领导职数核定标准的机构,严格按标准执行。
四、管理机制
8.严格领导职数审批权限和程序。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领导职数事项。市、县(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数,省直管县(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乡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后,需10个工作日内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9.建立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探索对下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和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数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平衡核定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量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各个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10.建立领导职数管理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建立领导职数管理台账,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组通字〔2015〕28号)等规定,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干部任前职数审核协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协助组织部门审查领导职数合法合规性后,由组织部门进行干部任前职数审核。对未按核定领导职数选拔任用的干部,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变更手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把关时不得办理相关任职审批手续。
11.建立领导职数公示公开制度。除涉密单位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公开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接受监督。
五、纪律要求
12.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核定、设置领导职数,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一般不单独核定加挂牌子机构的领导职数,不单独核定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领导职数;不得超出任职和兼职单位领导职数标准另行核定兼职领导职数;不得违规核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基层组织的领导职数。对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1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已经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级的人员外,不得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消化方式,并按照《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的程序报批。兼职干部分别占用任职单位和兼职单位领导职数,不得在领导职数外安排兼任职务。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查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4.各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对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开展检查。要将领导职数管理情况列为巡视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三评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内容。
六、抓好落实
15.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领导职数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梳理有关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的有关情况,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已经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调整到位,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未完全调整到位前,不得配备同一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上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本实施意见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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