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科:九江市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bt365官方网注册    发布时间:2018-01-11

九江市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的监督,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卫财务字201544号)、《江西省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赣卫财务字20154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九江市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地方、省、市财政安排的卫生计生事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根据项目用途,按照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预算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市卫生计生委主任统一领导,委财务审计科综合统筹,委机关各相关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涉及跨科室组织实施的项目和资金,由牵头科室负责项目管理,各有关科室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六条  委财务审计科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和实施意见的审核汇总,协调市级财政部门落实专项资金,督促各相关科室加快项目资金执行进度;负责专项资金委本级会计核算,指导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督导检查、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组织协调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审核汇总项目科室制定的项目资金监管年度计划;向委主任办公会提出项目资金监管重大事项审议建议;制定委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监管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市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审计和财政监督。 

第七条  委机关各相关科室拟订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专项资金预算,得出专项资金的初步使用意见,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导检查,督导县(市、区)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使用专项资金;对项目实行阶段或年度绩效评价;制定并实施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项目监管检查报告,抄送财务审计科报委主要领导审批;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机关和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实施为主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形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提出资金分配原则、标准,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内容、任务、执行时间、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监督评估等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委财务审计科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和目的,得出分配责任科室并报分管财务委领导、委主要领导批准。 

2.委相关科室根据项目目标、工作任务,得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会商财务审计科(资金分配原则及标准需先报分管业务委领导同意)。 

3.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经委财务审计科初审后,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分管财务委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审签。 

4.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5.委财务审计科将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 

6.如市财政局反馈修改意见,委相关科室会同委财务审计科进行修订,并经分管业务委领导及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7.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方案,省卫生计生委下达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加强时效性和指导性。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止级资金文件后30天内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人大通过预算或政府审批通过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后2个月内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委业务科室应在资金分配方案正式印发后30天内下达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拨付至项目执行单位。 

第四章  管理作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项目经费使用支付应明确项目名称、年度、下达资金文号、资金用途和支付额度等。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基建等,严禁用于发放各种福利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和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科学安排资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执行进度;预算已分配到卫生计生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统筹使用于卫生计生急需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责任,按照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原则,不断强化资金分配、资金流转、资金使用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审核,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或专账,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人员应遵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记录、核算和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活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会计核算应做到方法正确、记账准确、内容完整、符合时限,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推进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对金额较大或重点项目,进行事前评价,为预算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依据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和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执行的业务科室统一组织并负责本辖区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向市级卫生计生委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实施项目的责任科室提交本项目实施的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对口业务处室;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审计科会同各相关科室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财务审计科及委机关各相关科室是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体,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与检查。委财务审计科发挥牵头作用,委机关相关科室加强配合与协作,加大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力度,保障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监管是项目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科室要根据本科室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计划,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和文件依据; 

(二)目标和主要原则; 

(三)检查对象和范围; 

(四)人员组成; 

(五)重点内容; 

(六)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 

(七)时间安排; 

(八)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要经过集体讨论和研究,确保计划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并由项目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管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方针和决策部署,医改任务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投入规模较大,惠及人员数量、机构数量多,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项目;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部门职责分工和责任人情况,岗位责任建立情况。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四)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落实情况。单位内部项目资金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预算完整率和执行率;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 

(六)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和资金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七)历次检查所发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项目资金监管有效经验和做法总结与推广,监管体制和机制创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等情况。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由《九江市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另文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卫生局卫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九江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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